臺中市政府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規定
需檢具資料與注意事項:
1.1服務年資與時數需同時達3年、300小時。
1.2應檢附:1吋照片一張、志願服務紀錄冊正本、臺中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清冊、臺中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檢核清單。
1.3榮譽卡期限屆滿需重新申請,再申請者,繳回舊卡影本,若舊卡遺失則請於清冊上註明「舊卡遺失」。
1.4服務時數需自完成基礎、特殊訓練後,始得計算,需特加留意。
1.5紀錄冊封面「發給單位」應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(例如:教育局、文化局、社會局等)或中央主管機關(例如:文建會、教育部等),不可為機構或單位(例如:○○國小或○○基金會)。
1.6檢視志願服務紀錄冊編號,不可僅有編號,而無字號。
2.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,期限屆滿後,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。志工依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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